颈椎病为何会影响交通事故理赔?

点击数:11028   发表时间:2017-05-04 11:42:17

既然交警认定肇事方全责,为什么保险公司只能赔付40%?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又是什么?”新民交通法援接到市民赵先生的求助,赔偿缩水的原因居然是因为赵先生得了颈椎病。

2016年12月20日,55岁的赵先生步行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颈椎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全责,赵先生无责。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伤残是基于其自身颈椎退变基础上构成,故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为40%”。赵先生拿着相应的材料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告知因为参与度的问题,保险公司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各项只赔付40%。


赵先生为此不理解。“新民交通法援”律师告诉赵先生,损伤参与度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对于赵先生的案子来说,其九级伤残的损伤后果,交通事故外伤占40%因素,自身“颈椎退变”占60%因素。

司法实践中,尽管个别判决认为事故赔偿金与参与度有关联性,即按照该比例扣减计算。但是,法援律师却认为,参与度不应当影响赔偿金的计算。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只有伤者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既然交警部门已经认定赵先生无责,就说明赵先生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本身不存在过错。因此,依法应当由肇事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

虽然赵先生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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